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来华留学生社团管理,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提高来华留学生文化活动质量,浓郁学校国际化氛围,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来华留学生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来华留学生社团,是指由学校共青团委员会批准成立并直接管理,隶属于国际交流学院的,由来华留学生根据共同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四条 本办法是扬州市职业大学来华留学生社团与文化活动的基本准则,各位留学生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年审、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二)社团必须建立完善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社团成员必须拥有共同的兴趣、爱好;且不鼓励单一国籍的来华留学生组织社团。

(四)社团必须有3名及以上来华留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是具有扬州职业大学正式学籍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来华留学生,并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组织领导能力。

(五)社团必须有至少1名本校在职教职工担任指导老师。

第六条 指导老师的职责:

(一)指导老师负责来华留学生社团的活动管理、活动开展引导等工作,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和业务把关。

(二)指导老师需定期组织社团成员进行相应的业务培训;定期召开社团成员例会,与社团成员开展深入的沟通和交流;审核社团的各项变更事宜、活动开展管理工作。

 第七条 社团的成立:

(一)筹备申请成立来华留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筹备申请书(含申请成立社团的理由,拟成立社团名称、类别,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老师基本情况,社团预定规模和现有成员数,招收社团成员的方法,主要活动内容及活动方式,社团活动经费来源等),章程草案,指导老师确认书。

(二)自来华留学生提出成立社团申请起 15 个工作日内,国际交流学院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如不批准,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三)所有来华留学生社团隶属于国际交流学院进行管理。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社团不予批准成立:

(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等违反了中国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学院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申请成立跨学校、跨地区、面向社会的团体的;

(四)申请成立具有宗教性质的学生社团的;

(五)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九条 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来华留学生组织,学院不予承认,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十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变更登记核准。

第十一条 如果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对社团进行解散并做注销登记: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注册成员同意解散。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社团活动。

(七)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自注销之日起,社团的一切权利取消,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立。社团注销时,其财务应在国际交流学院指导下结合社团章程进行处理。

第三章 社团负责人管理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负责人纳入学生干部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产生条件:

(一)社团负责人必须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生;

(二)需从本社团成员中产生,并经社团全体成员会议通过且在国际学生联谊会备案;

(三)社团负责人离任时,应在换届大会上向全体成员述职, 并协助社团完成社团换届工作,新任社团负责人应填写负责人档案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者;

(二)前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者,或连续两个学期挂科者;

(三)正在担任其他社团负责人者;

(四)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社团机构瘫痪、管理混乱,不能进行正常活动且社团负责人不能有效改变社团当前状态者;

(五)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出现巨大失误导致严重后果者。

(六)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情况。

第十六条 社团负责人职责:

() 维护学院合法权益和声誉;

()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 遵守本社团章程,维护本社团和成员权益,在活动中保障社团成员安全;

() 对社团活动组织、安全性和合法性负责;

() 对社团财务管理状况负责。

第四章 社团成员管理

第十七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来华留学生均可自愿选择参加来华留学生社团,每人同时最多参加的社团数量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各社团必须将成员名单及时报备给国际交流学院。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成员应当遵守所在社团章程,执行社团决议,定期注册,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协助树立和维 护社团的声誉。

第二十条 成员有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的义务,对于长期不参加社团活动的可按情况作退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二十二条 成员有监督社团工作的权力,对于社团活动可以提出置疑,社团负责人必须进行相应解释。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与学校规章,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四条 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社团在举办大型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老师和学院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活动内容、活动流程、活动地点、参加人员、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和学院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五条 二个以上(含二个)社团联合举办大型活动, 必须经各自指导老师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交流学院会每月底召开一次社团负责人例会,通报当月各社团活动情况,布置下月工作并进行交流,现场处理社团近期出现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社团如要开展跨校的社团交流活动或邀请校外人员到学校参加活动,必须于活动的前一周报告国际交流学院批准。

第六章 社团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

(一)来华留学生社团可以规定社团成员一次性交纳少量会费。会费标准须报学院审核批准,并写入社团章程。

(二)国际交流学院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大影响 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经费支持。

(三)协助国际交流学院开展工作的,由学院承担工作经费。

第二十九条 来华留学生社团应制定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一)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学院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二)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违反者则根据 实际情况追究社团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文化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来华留学生在活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 规以及校纪校规,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一条 国际交流学院为来华留学生举办各类了解中国社会和历史文化的活动以及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体验、志愿服务活动,同时也鼓励来华留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

第三十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前提下,可自愿参加各类合法的社会公益活动,参加活动前应至少提前一周报国际交流学院备案。

第三十三条 培养单位或校内相关部门如安排来华留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应提前至少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学院备案,备案后方可组织学生参加。

第三十四条 来华留学生组织、开展正当的活动如需租借校内场地,应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申请应详细说明活动的宗旨、地点、规模、参加人员、活动具体内容、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申请经批准后,国际交流学院可协助来华留学生联系校内场地租借事宜。

第三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在开展各类文体活动时,应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设施,维护场地的卫生;活动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公共设施如因人为因素被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学校不为任何来华留学生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严禁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各种宗教活动。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交流学院辅导员负责指导来华留学生活动, 并协助相关单位策划、组织、开展各类来华留学生活动。

第三十八条 来华留学生开展各类活动若涉及校外学生、团体参与,应提前至少一周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备,详细说明校外参与人员或团体情况、活动宗旨、地点、规模、内容、经费预算及来源。

第三十九条 活动期间来华留学生的安全、出行、食宿等应由组织活动的单位负责;如活动组织单位隐瞒真实活动内容,或组织单位未经国际交流学院批准,擅自组织来华留学生参加活动,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组织活动的单位及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课外活动如需来华留学生在校外住宿,活动组织单位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报备,按相关法律法规安排来华留学生入住有涉外资质的宾馆酒店或向当地派出所报备。

第四十一条 学生活动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原则。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来华留学生活动开展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开展学生活动务必精心组织、勤俭节约、讲求 实效。活动经费必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开展与来华留学生活动无关的其他事务,不得变相发放各类人员经费。

第四十三条 国际交流学院对来华留学生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并有权拒绝批准虚假、不合理、不合法规的活动。若组织方在未获批准的情况下继续举办活动,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十四条 开展来华留学生活动应严格按学校规定使用经费,学生活动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均应取得相应正规发票,除校内财务收据外,其他类型收据不予报销。

第四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活动经费报销原则上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同一活动事项不允许分批多次报销,活动结束应在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十六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报销范围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零星办公用品等,其中往返交通费、住宿费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报销学生差旅补助。

第四十七条 每次活动应指定活动负责人(一般为来华留学生社团负责人或活动发起人)1 名,指导老师 1 名(一般为来华留学生辅导员,主要负责活动财务相关事宜)。活动负责人、指导老师不能为同一人。核实预算后,两人均应在相应表格内签名。开展来华留学生应事前填写活动审批表,并应附上详细活动方案 (包含但不限于策划书)。

第四十八条 活动结束后两周内,活动负责人应整理好以下资料提交国际交流学院归档:(1)《来华留学生活动总结表》;(2)活动过程中的影音图片资料。国际交流学院应做好活动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保管工作,归档资料形式不限,可以是书面纸质资料,也可以是电子形式。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四十九条 国际交流学院每学年将对来华留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年度优秀来华留学生社团、优秀国际学生社团指导老师、来华留学生社团精品活动、来华留学生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若干并予以表彰。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来华留学生社团,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登记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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