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 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 号)和《扬州职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扬职大〔2017〕352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各级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留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留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及认识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五条学校对留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和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六条在对留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留学生在收到通知后,须于 7 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超过期限未作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在处分前不再受理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Chapter II Disciplinary action and Punishment
第七条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游行;组织和煽动**,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
2、发布或传播违反中国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信息,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3、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出版非法刊物。
4、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
5、在合法的宗教活动场所之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6、违反学校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留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留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学校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违反中国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因个人原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入境或变更住宿地址 24 小时之内未向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办理住宿信息登记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经公安机关认定非法就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 3 天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4、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 4-6 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 7-9 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6、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 10-29 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签证、居留许可超期时间 30 天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签证、居留许可超期两次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偷窃、诈骗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在 500 元及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作案价值在 50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团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以上条款从重处分。
4、虽未窃得财物,但已实施偷窃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5、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 1、2、3 款处理。
第十一条组织、策划或参与打架、斗殴,尚未构成犯罪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含受害者的医药费、护理费、必须的营养费等费用)以外,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打架斗殴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斗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群体打架斗殴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互联网有关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盗用他人 IP 地址、用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危害网络安全,利用网络恶意攻击他人,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违***道德和留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于聚众**(包括变相**)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2、传播*秽**内容的文章、图片及不健康的影视内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制作、贩卖、传播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接受或提供**服务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他性骚扰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对**者、买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驾驶合格电瓶车在校园内超速行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使用摩托车、燃油助动车或大功率电瓶车者,学校除代管车辆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者,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未经请假而夜不归宿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因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反用电管理规定,使用违章电器、私拉乱接电源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改变海外公寓内电路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窃电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违反留学生公寓管理其它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凡未获批准假或超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1、累计达 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达8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12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18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擅自离校出走,责任自负,学校以旷课论处,按每天 6 学时计算,参照以上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作弊者参照《扬州职业大学课程考试工作实施细则》(扬职大〔2017〕351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在学校的墙壁或桌椅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违规张贴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威胁他人安全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餐厅、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案件进行掩盖、知情不报或为他人作伪证、为作案提供信息或工具、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对教师或其他管理人员进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暴力干预教师、管理人员工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未经学校批准在校内组织商业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与异**往言行过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认错,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2、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3、唆使、诱骗或胁迫他人违反校纪校规。
第二十二条第二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次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1、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
2、平时表现较好且情节轻微,违纪行为系受他人唆使、诱骗或胁迫。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罚:
1、对违纪受处分者,取消其本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2、留学生干部受处分者,其学生干部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没有列举到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相近条款处理。
第三章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留学生违纪处分的权限与程序
1、记过及以下的处分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发文。
2、留校察看处分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提出处分建议并报学校发文。
3、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4、涉及多学院学生的违纪行为,由国际交流学院牵头并与有关部门和学院协调处理。
5、在公共场所发现留学生违纪行为的,由该场所所辖单位配合保卫处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国际交流学院, 按规定处理。
6、对违纪留学生进行处理时,学校将及时合法取证,查清事实,违纪留学生须提交书面检查,材料齐全后依权限按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对受处分留学生的相关管理措施
1、处分决定应送达受处分留学生。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留学生本人,留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留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扬州职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扬职大〔2017〕353号)提出申诉。
2、处罚决定应送交学生,学生如有异议,可对决定提出上诉。
3、对留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留学生本人档案。
4、在惩罚期结束后,被处罚的学生可以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解除。
5、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必须按照离校规定办理手续,在接到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离校。离校时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留学生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在处分期内表现良好,能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具体程序:
1、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由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发文。
2、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国际交流学院会同留学生所在学院讨论决定,可解除处分的经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可解除处分。
3、连续违纪或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者,加重一个等级处分。处分期按两次处分的后到期的处分期限为准。
4、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受处分期未满但处分期已过半的,如果表现良好,可根据以上程序,提出解除处分申请。毕业班学生毕业时受处分期未过半的,毕业时不得解除处分,至处分期满一个月内,本人可提出解除处分书面申请。
第二十九条解除处分后,留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下”、“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 2019年10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