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职业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发布时间:2022-05-31浏览次数:853

扬州职业大学留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留学生公寓管理,保证留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财物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留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学生公寓区的学生管理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牵头,国际交流学院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生住宿安排由国际交流学院统一调配。取得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在留学生公寓居住。

第四条住宿留学生公寓的留学生需签订住宿协议,在办理住宿登记卡、缴纳住宿押金后方能入住。

第五条学生必须在指定房间住宿,严禁私自调换宿舍或者占用宿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调换宿舍的,应向国际交流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因公寓布局调整、学生学籍变动等因素引起宿舍变动需要重新安排住宿的,所涉及学生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拖延。

第七条住宿留学生公寓的留学生须在每学年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缴纳住宿押金。未及时缴纳住宿押金、未按学校规定时间返校或长期旷课、失联、不按照规定参加教学与实践活动,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等的,留学生公寓有权强制将其搬出,室内遗留物品一律不予保留。

第八条因毕业、退学、休学、开除学籍及其它原因退出宿舍的,应在一周内办理退宿手续,并将个人所有物品搬离宿舍,退还宿舍钥匙。学生退宿时应保证宿舍设施完好,如有缺少或损坏,应照价赔偿。应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的,或应搬出宿舍而未搬出的,留学生公寓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强制其搬出,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留学生公寓实行查房制度。扬州职业大学国际交流学院及留学生公寓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进行相关检查,维护宿舍公共秩序,保障宿舍公用设施、设备完好。所涉及学生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或拖延。

第十条留学生公寓不为延期毕业生提供住宿房间。

第三章内务卫生

第十一条宿舍内门窗、地面、阳台、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宿舍内的所有物品应摆放整齐。允许在不破坏墙体、不改变家居布局的前提下,根据个人需要和喜好进行宿舍美化布置。

第十二条学生有责任保持宿舍及楼栋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

第四章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严禁在公寓区域内摆摊设点、推销商品。

第十四条养成随手关门的习惯,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大宗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严格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严禁在宿舍楼内大声喧哗、嬉闹、打球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行为。

第十六条不准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吸烟饮酒、抛砸物品、不准将宿舍内垃圾扫至走廊。严禁向窗户外泼水、倒垃圾或抛扔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第十八条留学生公寓夜间11点至次日早上6点关门,晚归学生凭本人证件在楼栋值班室登记并说明原因后方可进入公寓。

第十九条严禁翻越公寓围墙、栏杆或阳台。

第二十条严格执行访客登记制度。来访者必须出示证件,并在楼栋值班室登记备案,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由被访者带入楼栋,在规定时间内必须离开。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异性宿舍。严禁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二十一条严禁夜不归宿。因故不住宿舍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返校及时销假。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开通网络,必须遵守《扬州职业大学校园网学生宿舍局域网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公寓校园网由信息中心实行限时管制。不得私拉乱接网线,严禁跨宿舍组建局域网。

第二十三条不准在学校规定的上课和自修时间内打扑克、看影碟、玩游戏或从事其他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服从管理,严禁未经允许强行闯入公寓值班室。

第二十五条严禁将宿舍门反锁。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注意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及时反映盗窃、火灾、酗酒、斗殴等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公寓的安全。对检举、揭发、制止或及时上报各类治安事件,为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做出贡献的学生,国际交流学院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章设施和设备管理

第二十八条宿舍和楼栋内统一配置的各种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按相应规定使用和维护,不得私自拆装、移动、改动。

第二十九条注意用电安全,购买、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经过认证的合格电器产品、接线板等,不得私拉乱接电线。工作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

第三十条不得私自调换、加装宿舍门锁,不得私配或外借宿舍钥匙。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登录后勤服务集团网站或者向楼栋值班室报修有关设施、设备。属自然损坏的,维修时不收取费用;属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责任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公寓区的日常表现与评奖评优挂钩。

第三十三条国际交流学院根据《扬州职业大学留学生优秀宿舍评选办法》,开展宿舍评比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留学生公寓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照《留学生宿舍违规行为扣分实施方案》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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